上海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标准 (上海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丧葬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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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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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丧葬抚恤金
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去世后,其家属可获得丧葬抚恤金。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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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死亡:
- 一级职员:12个月职务工资
- 二级职员:10个月职务工资
- 三级职员:8个月职务工资
- 四级职员:6个月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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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配偶死亡:
- 一级职员:6个月职务工资
- 二级职员:5个月职务工资
- 三级职员:4个月职务工资
- 四级职员:3个月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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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父母死亡:
- 一级职员:3个月职务工资
- 二级职员:2.5个月职务工资
- 三级职员:2个月职务工资
- 四级职员:1.5个月职务工资
发放条件:
- 职工已退休且死亡时仍与单位保持人事关系。
- 职工配偶已退休且死亡时仍与职工保持婚姻关系。
- 职工父母死亡时,职工仍在世。
丧葬抚恤金的发放程序:
- 职工家属凭死亡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 人事部门核实材料后,将申请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
- 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人事部门将丧葬抚恤金发放给职工家属。
注意事项:
- 丧葬抚恤金为一次性发放,不计入工资。
- 如果职工在职期间已享受过丧葬抚恤金,则退休后不再重复发放。
- 丧葬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以上是关于上海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丧葬抚恤金的规定。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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