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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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保障公共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依法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公平竞争,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采购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

  1. 市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 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3. 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

  1. 用于政府机关正常运转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信息技术设备、交通工具、工程建设等;
  2. 用于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
  3. 用于引进国内外;
  4. 其他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第五章 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 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由采购人编制并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采购项目信息、采购要求、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
  2. 采购要求,包括采购数量、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交货时间、服务期限等;
  3. 评审标准,包括评审因素、权重、评分方法等;
  4. 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标的、履约方式、验收标准、付款条件等;
  5. 其他需要向投标人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采购文件应当清晰、简洁、具体,不得包含歧义或误导性信息。

第六章 采购评审

第十七条 采购评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采购评审工作应当由采购人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九条 采购评审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载明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

第七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海市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政府采购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和抽查,督促采购主体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财政部门投诉。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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