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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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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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制定。
第一章 总则
-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一切外汇活动。
- 外汇是指以下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的资金和债权债务:
- 外币现钞、硬币、外币票据和从境外汇入境内的银行汇票;
- 在境内的外币账户存款和贷款;
- 其他外债和外汇资产。
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种类、范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外汇管理体制
- 国家外汇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管理的原则。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外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境内外汇市场,维护境内外汇秩序。
- 地方外汇管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督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汇活动。
第三章 外汇收支管理
- 境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办理外汇收支。
- 境内单位和个人办理外汇收支,应当通过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兑换外汇,应当遵守国家的外汇兑换管理规定。
- 境内单位和个人携带外汇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的外汇出境入境管理规定。
第四章 外汇市场管理
- 境内外汇市场分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其他外汇市场。
- 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组织和管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其他外汇市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组织和管理。
第五章 外汇储备管理
- 国家外汇储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
- 国家外汇储备应当安全、有效地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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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外汇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依法授权的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外汇业务的;
-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买卖外汇的;
-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借贷外汇的;
-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汇出汇入外汇的;
-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兑换外汇的;
-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携带外汇出入境的;
- 违反外汇收支申报管理规定的;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外汇票据的;
- 其他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依法授权的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规定使用国家外汇储备的;
- 未按照规定保管国家外汇储备的;
-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则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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