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城流动补胎 (商河县关于商河籍在外人才回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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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城流动补胎 (商河县关于商河籍在外人才回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商河县流动补胎商河县关于商河籍在外人才回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商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商河籍在外人才。第三条 本意见旨在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吸引和鼓励在外商河籍人才回乡创业就业,为商河发展注入新鲜活力和不竭动力。第二章 回乡创业就业支持第四条 对回乡创业就业的商河籍人才,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博士生:50万元硕士生:30万元本科生:20万元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回乡创业人才,优先提供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第六条 对回乡创业人才,优先推荐进入商河县重点产业人才库,享受相关人才政策支持。第七条 对回乡创业就业人才,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第八条 对回乡创业就业人才,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人每年1万元,连续补贴3年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九条 建立健全商河籍在外人才信息库,定期开展人才走访、调研和服务。第十条 为回乡创业就业人才提供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生活服务。第十一条 对在外商河籍人才,定期组织交流活动,加强联系和感情交流。第十二条 鼓励商河籍在外人才积极参加商河经济社会建设,提出意见建议,贡献智力支持。第四章 政策支持第十三条 对回乡创业就业的商河籍人才,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四年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年免征第十四条 对回乡创业就业的商河籍人才,给予以下金融支持政策:信用贷款额度提高50%利率优惠50%第十五条 对回乡创业就业的商河籍人才,给予以下社保优惠政策:社保缴费五年减半失业保险一年免费第五章 组织保障第十六条 成立商河县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切实将人才发展作为战略性工程,主动作为,担当作为,营造尊重人才、爱才惜才的良好环境。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商河县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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